字号:    

这里黑幕重重?--质疑交警罚款罚金走向

   这里黑幕重重?--质疑交警罚款罚金走向
    如果给你一道这样的选择题:交警罚款的目的是什么?
    A、为了交通秩序    B、为了驾车人的安全    C、为了奖金
    那么相信很多人会选择C......
    交通罚款的本来目的是要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驾驶员的安全。但现在交警的种种行为很难让市民相信他们是为了市民的安全......
有一种掠夺不是抢劫,它可以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进行,有一种抢劫不是犯罪,它可以不受法律的制裁,有一种犯罪无需鬼祟,它可以身穿着威严的制服,头顶着庄严的国徽。
   记得很多年前看过一则短信,说:一驾驶员屡被交警罚款,气得“吐血”,无名之火无处发泄,其妻安慰说,算了,别气,我已经有身孕了,等我们的儿子出世后,我们就给他取名叫“交警”,你白天可以打“交警”骂“交警”,晚上你还可以日“交警”他妈。的确可以说,凡是开车的人,没有没被交警罚过款的。
   从这则短信可看一二,人们对交警是何等的仇视,何等的恨之入骨。为什么人们对交警是如此的深恶痛绝呢?
   按说交通违章,理应受罚,尤其是一些有可能危急他人人身安全的严重违章,更是应当处以重罚。因为交通事故,轻则伤人,重则致命,苛严一点也无可厚非。
   在此我并不想说有些处罚到底谁对谁错该不该罚的问题。我只想说罚款的目的是什么?罚款到底是该上缴给国库呢?还是该由交警们私分?
   在我们国家,却偏偏有这样的怪事,即每个交警每天必须要完成多少罚款居然是有指标和任务的。这大概也是很具中国特色的。而所有的这些罚款并不是如数的上缴给了国库,而是统统的作为奖金中饱了交警们的私囊。这样的罚款完全成了交警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聚敛钱财的手段。无怪乎有人说他们简直就是一群穿着制服鱼肉百姓的土匪强盗。
   他们拿的是国家的俸禄,就跟干了活必须拿钱一个道理一样,你拿了钱本身就必须干活。维持好交通是他们的职责所在,是他们分内之事,对违章者处以罚款也是应该的。可他们凭什么(虽然不是直接的)就能把罚款揣进自己的腰包呢?如果他们这样做是合理合法的,那么,当官的批了条子,接受当事人的钱财收受贿赂又何罪之有呢?所不同的只是,当官的是一种个体的行为,而他们是一种群体的行为罢了。
   我们的当局在精神文明方面说了很多很多很漂亮很好听的话,但交警这样的做法,这样的精神难道就很文明吗?我们的当局难道就这样视若无睹任由他们这样的胡作非为?
   如果所有的罚款全部都上缴了国库——本来就应该这样——那——我们也就无二话可说了。
   笔者曾经遇到这样一次罚款:一位市民驾驶着摩托车到一红灯路口时听了下来。这时,一名交警突然从旁边的树下疾步过来,一把将该市民的摩托车钥匙拔了出来,接着命令他将摩托车推到路旁,接着就是“唰唰唰”地开起罚单了。任凭该市民如何解释,交警铁面无私,200照罚!原因就是该市民没戴头盔......
    本来这名交警的罚款无可厚非,但是他的其它行为却让人怀疑他执法的目的和合法性。
    首先,警察应该是一个阳光的形象,但却躲在树阴下。突然从旁边出来拔出别人的摩托车钥匙这种做法形同抢劫!其次,在开完罚单后,他还直言不讳:“这戴头盔就是戴钱!”奇怪,交警让人戴头盔不是应该是为了安全问题吗?最后,这名市民还是没戴头盔开走车了,也就是说罚款完全没有达到目的......这时,从交警旁边还有很多没有戴头盔的摩托车驾驶员急驰而过,其中还包括不少开着“助力车”的学生们。
  涉及钱的问题都不太好办,尤其是在公与私之间。交警罚款就是其中之一。
  “与机动车有关的,最低消费50元。”“罚得好狠呐,一个月被罚几次都不用吃饭了,开车真难”人们说。新交法实行后,车主违章受到的处罚额度都有不小的增长,现场处罚大体上从原来的50元急剧增长到现在的动辄200元。许多人认为新《交法》简直成了新“教罚”:教你怎么罚得重、罚得狠。下面节选的新《交法》罚款表,在许多媒体上都能查得到的,看来的确有点重。而且,里面规定的虽然只是处罚上限,不过交警实际基本都是按照上限来执行的。

新交法的罚钱表

违章代码  违章行为                                金额 
121001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200 
135000    逆向行驶的                              200 
138003    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200 
142001    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                   200 
143200    不按规定超车的                          200 
191102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500 
151003    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20 
165001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未按管理人员指挥通行的  10 
                                                  ……   
  其中,我们要提的是这2百多条罚款,普遍都达到或超过200元,执行也不一,如151003违章在成都执行的是50元。但对于由行人或非机动车违章的罚款额度则要小很多,其实很多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他们有关,处罚力度相对小了。——难道是因为行人或非机动车“机动性”更强,不容易被“抓”到?
  黑云压城“诚”欲摧。交警罚款为哪般?走向费思量
  对此,司机的看法一是认为罚得太重,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可罚可不罚范围的就最好不罚,比如等红灯时接听手机;另一则是对处罚事实有争议,认为自己根本就没有违法。
当然,罚了的钱是肯定拿不回来的,谁也无可奈何;不过,大家还是有点不甘心,毕竟许多人一个月才赚个千儿八百的。难不成真的要被罚得不吃饭?许多车主也提出了针对罚款具体数额和用途的疑问。其中有一种置疑的性质最为严重:罚款,苦了司机、肥了交警、坑了国家!
  不否认,新《交法》在规范道路安全秩序上有一定的成效,但随着罚金数额的大幅增长,许多交警似乎表现出对罚款有越来越热心的倾向。——交警罚款有多热心呢?这里有个颇为搞笑的例子,有朋友说昆明的交警连自行车也不放过,他们将自行车道堵起来做公交车站,无奈自行车无路可行只好借道机动车道,这时交警不在路口疏导却躲藏在路尾拦截,于是乎一个早上就创收无数。——爱罚款是否有啥“猫腻”?交警罚款是否有任务?是否有中饱私囊的情况?
  问题之一:罚款的大体去向在哪里?是否部门利益在驱动?
  北京的罚款是交警开出罚单后,由违章司机自己执牡丹卡到市属工行缴纳。不过,就目前已知的情况,工行只不过是代收,国家有关方面对于这部分罚款的用场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最后又返回到北京市交管局自行处理。至于这笔数额不菲的罚金到底是躺在工行里“吃利息”,还是投入了市政交通建设改造或者是改善交管局的执法水平又或是其他什么的就不得而知了。对此,北京政协委员刘永泰委员提出了《关于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共同定期公布纠正交通违章罚款情况的建议》提案,认为交警执法的具体情况以及罚款的用途、数额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国其他地区也可咨借鉴,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其他城市的情况呢?据笔者调查,成都等国内大城市也是交警开罚单后银行代收,每年大笔资金的去向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其他一些中小城市特别是小县城,则主要由交警直接收取罚款,资金的流向就更为不明。某些执法机关把罚款当作解决自身办公、建设经费不足和员工年终奖金的重要渠道;甚至层层下达任务实行多罚多奖,为完成“创收”指标巧立名目扩大罚款范围、增加处罚金额和次数。这与我们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背道而驰。
  某青岛朋友曾自曝当地交警罚款真相,说罚款除上缴财政外,另有一定数额的百分比返利,调拨地方归当地交警部门自由支配。而交通部门的拖车收入,(每辆车200元),则更是有大部分划归地方交警,做行政外非计划经费使用。更有市井传闻说当地交警的新拖车以及指挥中心大楼经费也部分由此而来。还有去年《经济半小时》曝光的重庆梁平、合川、铜梁三地著名的所谓“农民新村”交警别墅,月入千余元的交警何以能承受近300m2的豪宅之费?从他们的吃拿卡要、违规审批扩建和当地砖厂进贡的50万匹砖上可知一二,县交警大队也的确为每个民警集资建房“补贴”了一大笔钱。梁平县财政局负责人说“罚没款与拨款是收支两条线”,“没有固定返还比例”。——部门利益,强啊!
  问题之二:交警罚款是否有指标?
  对此,官方的通常说法是没有,而民间的说法是肯定有。那么到底有没有呢?
  我们来看北京市交管局教导支队某位领导的说法,请注意其中的红色部分:“从目前北京市交通状况来看,……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处罚力度,以减少交通违法行为。这里涉及交通民警执法量化的问题,一些人认为这是针对人民群众的,其实,它只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的一个工作目标,是绩效评估的各种工作量化的标准之一。”以及“……交通管理部门并不希望处罚指标完成得越多越好”。
  “量化、处罚指标”的提法都从官方的角度客观地表明北京交警执法的确有指标,其他地区恐怕也是这样?至于能不能完成指标,不能完成的如何处理我们就不得而知了。是否真的是“……通过认真的执法,却完成不了所规定的工作指标,这说明道路上的交通违法量少,交管部门所追求的正是这样的效果。”反正地球人都知道:在现实工作中,如果领导下达的工作任务完成不了的话,大家当月的工资奖金什么的是肯定要受到影响的。其实,“这一指标,与当前道路上存在的违反交通法规的数量比,相差甚远。”例如,成都人南路有座桥,交警躲下面支个摄像机查超速,一上午至少能抓好几十辆,真是没理由完成不了的呀!
  笔者手里还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交警朋友给的资料:某地的市南、市北规定“每民警每月罚款数不得低于10000元,或值勤分数不得低与2000分(分数计算为:每拖车一辆,记50分。罚款200元,记40分。罚款100元,记20分。依次类推。)”甚至有交警中队为所谓政绩数字所迫,形成恶性竞争搞“比、学、赶、帮”,给基层交警下达更高的硬性指标。长邯高速公路交警乱罚款,河南郏县的交警也是车过必罚。“交警都是有任务的,尤其现在年底了,抓的更紧,他们是为了钱去罚钱,而不是为了交通!”不言自明。
  问题之三:交警罚款是否利益驱动的经济行为?是否中饱私囊?
  说了部门的,再来谈谈个体的,完成指标之后干什么?某些交警“工资基本不用,烟酒基本靠贡”。先来看几个案例:
  之一:《兰州晨报》2月26日刊登“甘肃定西车祸11人死”新闻称,这是由于司机超载被交警罚款300元后没有进行处置而放行所造成的。罚款竟成了超载的“许可证”,执法的权力变成了获取经济利益的资本,哪里还管超载会给乘客造成什么样的危害?这种渎职行为是不是一种间接犯罪?武松放“虎”害人。
  之二:还是超载的:目击“治超”黑幕腐败,交警年入私囊十几万”。从去年全国大范围“治超”以来,罚“超”成了少数交警的生财利器。不要收据的就可讨价还价,其中还诞生了一种名为“车托”的新职业专门替过往司机办罚款。某记者统计过超载车扣除包括罚款在内的各种费用比未超载车还赚得多。司机通过出钱获得超载收益,执法人员通过罚款分享其收益。某记者跟车从内蒙古经河北、北京抵达天津,交警罚款不给票数次,估计每人年入十几万。法之悲哀。
  之三:车过拔毛,以创收为目的的突击检查罚款。江西抚州市交警“设伏罚款”,把单行线标志去掉以拦截外地车罚款150元,短短十几分钟受处罚的车辆就排成长龙堵塞交通,交款处居然只在市交警大队。笔者有次从北京去廊坊办事被堵了半天,究其原因也是交警罚款所致。还是梁平,高额的乱罚款创收可能就是交警别墅的一个重要经济来源:“只要路过梁平,肯定要遭。”其他地方罚一、两百,梁平却动辄上千,导致许多车辆只好绕道。
  ……
  这样的实例还有很多,大家或有耳闻。笔者也试图找出一些罚款用于正道的例子,比如改善交通环境、捐资助学等,但是很遗憾的是,难找。
  苦啊,罚款之恶竞猛于虎哉?!
    交通罚款入了谁的口袋?
    目前罚款的收缴都是交警开具罚单,由车主自己到银行去交,基本上杜绝了交警个人的乱收费罚款。但是,高速交管部门对巨额的罚款去向并没有给公众一个透明的答复。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政治处主任黄欣建。
    黄欣建主任明确表示,浙江省高速交警总队实行省级条管体制。所有罚款一概上交财政,用于工作人员的经费、公用经费和科技投入等资金费用,通过年初的财政预算,经人大批准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此不存在多罚款多创收的事。
    黄欣建说,浙江省高速实行“白天抓超速,晚上抓超载,出入口抓超员,服务区抓疲劳”的四项措施,2006年,浙江省高速交警共查处各类违法行为124万起,各项罚款收入为9200万,这些钱全部上交财政。
    据介绍,浙江省目前共有沪杭甬、金丽温等12条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2296公里。浙江高速公路目前承担60%的客运量和70%的货运量,管理压力很大,“电子警察”作为一种智能化的管理方式因此大显身手。2006年浙江高速共查处超速944880起,其中测速仪抓拍的超速违法行为占纠违总数的75.8%。浙江省高速公路上基本每10公里建一个测速点,目前共设置了133个超速抓拍点,此外还有移动测点,各支队共配备了120台6F移动测速仪。
    黄欣建主任说:“我们的各项经费有保障,省财政每年拨款2亿元左右。而人员的编制管理很严格,由省编委确定,不能随便招人。”省交警总队下设11个支队,包括10个地方支队和1个机动支队。高速公路管理民警按每公里0.5人配备,单独列编,现有编制1060名,实有警力1036人。警员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招收和使用,经费管理上实行单独财务,由财政厅直接保障。
    记者查阅相关文件发现:每个浙江省高速交警“每月上路执勤时间必须达到160小时,每人每月纠违70起,其中重点违法行为必须占到40%。”“每台移动测速仪每月必须查获2000起违法行为”。
    “这是否存在高速交警罚款与创收利益挂钩?”针对记者的疑问,黄欣建说:“浙江高速交警的罚款不与自身效益挂钩,主要的考核指标是死亡率和事故发生率。” 他解释说,提出每台移动测速仪每月必须查获2000起违法行为的规定,是对基本工作量的考核,为了防止移动测速仪购置后不用或用的太少。对交警的工作量规定,是为了保证民警有足够的上路时间,上路管制要有效果,主要针对的是严重违法行为。黄主任说,规定的工作量并不和工资、奖金挂钩,民警如果没有完成任务,只是会影响评奖评优。
    同时,黄主任不否认有些实行块状管理或者条块结合的省份,由于地方财政保障不到位、人员编制混乱,罚款收入会和部门利益挂钩。甚至为完成“创收”指标,巧立名目扩大罚款范围、增加处罚金额和次数。
    阳光执法,资金流向呼唤透明
    针对司机反感的“暗中执法”问题,交警部门也在逐步走向“透明执法”。
    今年2月份,江苏公安交管部门出台相关文件。规定固定电子警察测速的,一律在前方设立明显的测速告示牌;使用流动电子警察测速的,一律使用制式警车公开测速。要求相关的测速设备必须定期送法定机构检定合格,执法时应携带检定合格证书或复印件。
    而同时,广东省公安厅通报全省交警部门:今后流动测速,民警一定要在现场,且工作时须穿制服;如民警离开,必须停止测速工作,设备撤离现场;测速设备不允许加装带有具有伪装嫌疑的防护装置。
    虽然执法的过程逐渐透明,但执法的结果——巨额罚款的去向仍不透明。为了调查高速公路超速罚款背后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吴自祥在今年两会提交了《关于改革全国高速公路超速处罚规定的建议》,把矛头直指有可能滋生权力寻租空间的超速罚款制度。
    吴自祥建议尽快改革全国高速公路超速处罚规定,他说:“我觉得首先要做到限速规定的透明化和外部化,每一个高速路段都要把限速标志放在醒目的位置,在事故多发路段,限速值定得低一些,而在事故发生率低的路段,可以适当调高限速值。这样既可以达到限速的目的,又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率。”
    “最关键的是,罚金运用渠道必须合理化并纳入省级财政。”吴自祥呼吁有关部门制定《超速罚金运用管理制度》,使每一个缴费者都可以了解自己缴纳的罚金做什么用,避免由于罚金运用不公开带来的腐败等问题。“我建议将罚金先上交省级以上财政,财政统一收取后,有计划地支持我国中西部和偏远地区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北京政协委员刘永泰认为,被处罚司机有权知道交通违章罚款的去向,他建议交管部门应在“首都之窗”、北京公安交通管理局的网站或新闻媒体上,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定期——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向社会公布交警执行交通违章罚款的数额及资金用途等。
    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所长金伟峰说,现代政府理应是信息开放的透明政府,民众对政府行为及其握有的信息享有知情权。原则上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行业秘密的信息都应该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政府行为的透明不应仅是一种追求或倡导,而必须以法律法规形式予以规范。我国要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尽早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
    为了罚款不惜坏良心
    近日在报上看到一条读者来信,山西运城市一位侯姓读者致函《三晋都市报》反映,该地公路交警测速存在问题:1月23日,他在河津市某公路上行驶时,“当时就知道该条公路有测速仪,所以一直把车速控制在 60 公里 / 小时,但后来却收到了 200 元的罚款, 单上显示当时的车速为 89 公里 / 小时。 ”早在去年 11 月份,他在 209 国道也收到了一张同样的罚单。他说, “我经常跑那条路, 知道限速为 80 公里 / 小时,所以我一直都十分谨慎。 那次我明明记得当时的车速是 70 公里 / 小时,但人家测速仪上却显示是 97 公 里 / 小时。 ”同时,他还反映说,现在大部分地区的测速车辆都躲在暗处, 弄得司机都提心吊胆的, 根本不能集中全部精力来驾驶。“测速是应该的,但你是在执法,为什么总那么么么偷偷的?为什么就不能做到公开、公正? ”
   这侯先生反映的问题,在许多司机的心中都有疑虑,好端端行驶,却要遭罚。交警的责任是什么?是为了罚款,还是为了道路交通安全?本来,道路限速是为了行驶安全,可是交警为了罚款,私下修改了电子眼的记录,把执法变成了创收的一种手段,这是对你头顶上国徽的一种亵渎。
   还记得以前看一篇文章,一车主被罚后,经过查询相关数据,然后计算得出他的所谓的超速,时速竟达到了500公里,真是吐血啊!
   很长一段时间来,交警乱罚款现象屡屡发生,许多车主也提出了针对罚款具体数额和用途的疑问。其中有一种置疑的性质最为严重:罚款,苦了司机、肥了交警、坑了国家!交警罚款是否有啥“猫腻”?交警罚款是否有任务?目前许多地方已经证实,交警罚款确有任务,而且更让人不可理解的是,这个任务指标并没有真正进入国库,而是返还到公安交警部门做了工作经费和个人奖金。难怪这些执法人员如此“铁面无私”,如此“任劳任怨”,如此“起早贪黑”……
   这种行为,与我们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浅析交警的“罚款放行”行为
浅析交警的“罚款放行”行为
广西 李钢
国务院多部委联合行文,成立全国性治超办,各省区、直辖市成立相应的省级治超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超载治理行动,其规模、声势可谓史无前例之大,彰显的决心亦可谓令人振奋,但两年的治理行动早已结束,虽然取得了些许成绩,但暴露的问题却更多,二年之战演变为长期的拉锯战,事情的如此演变就很让人失望之极了,问题出在哪?思量一番,方知“罚款放行”现象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欲对“罚款放行”行为给予个人的浅薄分析。
一、违反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安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二款)。根据法律条文结构和立法精神,该条两个条款之间是有主次之别的:第二款为第一款内容之递进补充,即首先应该及时纠正,消除违法状态,这是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必然程序和要求,其次方才考虑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科以处罚,处罚却包括警告、罚款、扣分等多种形式,罚款并不是一个必然环节。《交安法》第92条、《交安法实施条例》第106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对此予以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交安法》第1条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规定了交通警察的最高职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查阅所有相关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并无进行罚款这一执法目的,罚款只是实现维护交通秩序,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这一执法目的的一个仅供选择的执法手段,跟我们的执法本不应该存在“全有”或“全无”的联系,而且也不能将罚款作为提倡“以人为本”法治理念的民主法制社会的主要执法手段,行政执法效益与人民权益的积极损失之间的因果现象原本就是违反行政法律基本精神的。我们不去探究交通警察热衷于单纯进行罚款的原由,这是另外一个更为顽固的丑恶社会现象。笔者仅仅分析“罚款放行”行为的法律性质,《交安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既然有了明文规定要求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而执勤民警却只进行罚款处罚,只履行一个非必要的职责而忽略必要的职责,本末倒置,全然不顾及违法状态之继续存在,这难道不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吗?我们的民警在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的执法犯法行为已是普遍之现象,已成为习惯之动作,不禁令人怀疑公安交通警察部门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真空免疫地带。
二、有悖于“执法为民”宗旨
交通警察的职责是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其宗旨应该是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一切执法行为之效益只能以是否有利于人民为首要衡量标准。在执勤中发现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只是一味地罚款了事,对于违法行为之纠正、违法状态之消除无动于衷,在让违法当事人付出了财产处罚的代价后继续背负着违法状态前行,随后可能再被交通民警对该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科处罚款,这就是对违法行为的放纵,是引诱当事人继续违法的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但不消除,还予以放行,这难道却是我们的执法正当,是我们的执法为民?作为人民卫士的人民警察不但不制止违法行为,反而为违法行为的继续实施提供便利,这是什么样的人民警察啊!这还是执法为民吗?这明明就是执法害民啊!
三、违背“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效能建设”的要求
要转变什么作风?就是要转变“官本位”、“以权谋私”、“执法不严”、“任意执法”等作风;要加强什么效能?就是要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效果。本应消除违法状态方可放行,却偏偏罚款了事,这不是“任意执法”、“以权谋私”是什么?对于已被查获的违法行为不消除,放纵其继续危害社会,让违法行为人愈发增强违法的勇气和决心,这是对人民的犯罪,对社会的犯罪,对法律的犯罪。依法律规定只有当消除违法状态后,再依事实和法律给予处罚(包括罚款)才是一个正当合法的执法行为,其效益就体现在消除了违法状态,并使违法行为人产生不再违法的心理,而“罚款放行”行为却置首要的消除环节而不顾,不但未消除现行违法行为,反而促成了违法行为人“违法收益”大于“违法成本”的认知和心态,效能体现在哪?又何谈效能之加强?
禁止向交警下达罚款任务乱罚款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00:1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王雷鸣、邹声文、杨维汉)近年来,个别地方政府给交管部门下达罚款任务,后者则将罚款数额分解给上路执法的交警,完不成任务就没有奖金,结果让过往的司机苦不堪言。28日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法律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将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交通管理中的乱罚款现象。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过程中,有的部门反映,交通警察的经费来源很不统一。除国家行政编制警以外,还有地方行政编制警、地方事业编制警等共四种编制。财政不能保障交警的经费,大量“吃杂粮”的“规费警察”需要靠罚款、收费养活;有的地方政府由于财政困难,甚至给交警下达罚没指标;有的虽然没有明确的指标,但是把拨付交警的经费与交警上交的罚款挂钩。要从根本上解决乱收费、乱罚款问题,必须实行真正的收支两条线制度,一方面要保证交警的经费,另一方面要切断交警执法与其自身利益之间的联系。
 最后通过的法律采纳了这一意见。法律还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切断了交警执法与其自身利益之间的联系,将有效遏制交通管理中乱罚款、以罚代法等现象。

 

 

 

交警罚款,当事人有权拒罚
  结合交警执法的特点,交警作出罚款决定时需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名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依此规定,如果当事人当场拒绝签名,交警的罚款就进行不下去,当事人可以拿着这一纸决定书到上一级交警部门进行复议。

?次阅读
 2007-12-16 21:03